
2014年12月份,被告人周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(又名1040阳光工程)传销组织,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架构,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。
被告人周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过所在家庭(团队)中的大总管职务,案发前处于老总层级,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、协调等职责,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。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650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周某某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、领导作用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认罪认罚,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永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;自身也是受害者的辩护意见,要求从轻处罚。
乳山市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